一、依考試院105年5月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93761號令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三、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其第1階段係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核給撫卹金;第2階段則會俟本部依規定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事宜。至於上開修正目的係希冀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須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之目的。從而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而引起爭議,請各機關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該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 措施之實施。以利是項新措施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