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張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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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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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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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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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方建仁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
電子信箱:vagrant@nt.hl.gov.tw |
主旨: |
有關貴校代理教師聘期屆滿離職後,於次一學年度再獲聘任時,其原聘期內之補休,得否保留至新聘期內實施一案,請查照。 |
一、 |
復貴校104年9月14日穗國人字第1040002932號函。 |
二、 |
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次按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3點:「…如學校因校務需要時,得請教師延長出勤時數,並於事後以補休方式辦理,…。」復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略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爰有關代理教師補休期限仍限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且其相關補休事項本府可為補充規定。 |
三、 |
本案代理教師聘期屆滿離職,理應於離職前將各項權益結算,較為明確,惟考量配合校務延長出勤時間所核給之補休期限為6個月,且回任原校後所申請之補休並未損及原校之權益,如該名代理教師確因學校業務或教學需要等非可歸責於自身因素,致未能於原聘期間內將補休休畢,同意其於新聘期內得繼續補休,惟仍應於延長出勤時間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補休完畢。 |
四、 |
上開情形,該名代理教師是否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原聘期內休畢補休,請貴校覈實認定;另代理教師先後任職不同學校時,因係屬先後與不同學校訂定之契約,彼此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如於前段聘期內有補休尚未休畢,自不得要求保留至新學校繼續實施,併予敘明。 |
副本: |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除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外)、本府教育處、人事處 |
瀏覽資訊:張琬琪(109/07/14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