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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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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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
發文字號: | 花市客字第109002539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1090025399_ATTACH1.pdf 1090025399_ATTACH2.jpg) |
主旨: | 函轉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109年9月9日客會文字第1096100905號函,及客家基本法第14條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1條規定辦理。 |
二、 | 為營造說客語的友善環境,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及團體落實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本會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輔導協助相關單位推動客華語、客閩語、客英語及客日語口譯服務。 |
三、 | 檢附「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及文宣資料供參;各單位如有需求,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reurl.cc/R1Oxk6或掃描附件申請網站QR code)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 |
正本: | 花蓮市各級(小學)、花蓮縣客屬會花蓮市分會、花蓮縣花蓮市立托兒所 |
副本: | 客家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