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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景巍 - 教務 | 2017-09-19 | 點閱數: 780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馨怡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5
電子信箱:huanghsingyi@gmail.com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16801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2、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表格及範例。

 

主旨: 有關「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本(106)年9月14日至10月17日受理申請,請各校協助符合資格學生於限期內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4日臺教秘(五)字第1060126670A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 本助學金採書面與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並上網(http://203.68.32.190/)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四、 本次書面資料採現場審查方式辦理(分北、中、南三區,日期及地點另案通知),請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備妥,以利審查;申請件數低於5件(含)以下之學校,可將書面資料逕寄本縣承辦學校中原國小(請於信封註明:「106-1教育部學產基金書面審查資料」,可免參加現場審查),並請各校承辦人配合下列事項:
(一) 請務必使用新年度申請表格(如附件),勿沿用各校舊式表件。
(二) 審查資料含表一至表四,表三之收款收據不可塗改修正,請務必留意。
(三) 請於備妥資料後再次檢視,避免因退件/補件造成審查作業延宕。
五、 另有關「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六、 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份供參。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瀏覽資訊:葉景巍(106/09/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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