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處務公告編號51535號轉知。
二、各國小教師應於107學年度參與所屬區域中心學校辦理之場次至少擇一場領綱研習參加。 三、108學年度擔任一年級授課教師得優先跨區參與授課之領綱研習。 四、若因學校指派參加重要研習或會議而無法參與者,可檢附公文、會議或研習等相關資料,就近參加其他區域中心學校辦理之研習場次。
王安石(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