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及第17條規定,除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係該法之適用對象外,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均係該法之準用對象。
二、請參照附件「公務人員行政中立關鍵知識報你知」摺頁內容,以建立行政中立觀念。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