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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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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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801148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08年花蓮縣政府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作業補充規定。2、108年花蓮縣政府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候選人推薦表。3、108年花蓮縣政府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候選人自我登記表。 (Attach003.doc Attach001.doc Attach002.doc) |
主旨: | 訂定「108年花蓮縣政府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1種,請貴機關學校(單位)踴躍推薦具選舉人資格之男性、女性候選人各1人,並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中午12點前回傳「票選委員候選人推薦表」掃描檔至pn2655@hl.gov.tw,逾期視同不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有關組織甄審委員會之規定,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者,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同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爰訂定本補充規定,重點如下: |
(一) | 本府甄審委員會置委員13人,其中6人應由本府及本府統籌辦理陞遷甄審(選)之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所屬機關)選舉人票選產生之。 |
(二) | 選舉人:以本府及所屬機關108年6月1日在職之正式編制公務人員為限(政務人員、人事、主計、政風及實務訓練期間人員除外)。 |
(三) | 候選人: |
1、 | 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推薦108年6月1日在職具選舉人資格之人員1人。 |
2、 | 具選舉人資格之人員自行向本府登記為候選人。 |
(四) | 票選時間:108年6月20日上午8時至6月21日下午5時30分止。 |
(五) | 票選方式:採網路票選,網路票選系統附加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由選舉人自該公文系統登入進行投票,每一選舉人可圈選6人。 |
(六) | 票選結果: |
1、 | 依得票數高低順序票選委員6人,候補委員10人,於票選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之;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
2、 | 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未達者,按票選結果依序遞補至三分之一;前款票選委員出缺時之遞補亦同。 |
3、 | 票選結果於抽籤確定之次日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 |
(七) | 抽籤作業之時間由本府人事處定之,並通知得票數相同者及本府政風處,於人事處處長辦公室舉行。 |
(八) | 票選委員任期: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連選得連任。 |
二、 | 具選舉人資格之人員欲自行登記為候選人者,請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中午12點前填具「票選委員候選人自我登記表」,並將掃描檔傳送至pn2655@hl.gov.tw,逾期不受理。 |
三、 | 檢附本補充規定、旨揭票選委員候選人推薦表、自我登記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