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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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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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12718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學校相關人員應就教師法等不適任教師相關規定事件之處理流程落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68257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對學生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行為,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速予查明是否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教師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於調查屬實後,依教師法規定處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