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7日府教課字第1090057809號來函辦理。 二、本規範草案業於109年4月17日奉校長核可在案。現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所示,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將於7月14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告實施。 三、本規範草案如附件,敬請各位同仁參閱。
愛因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