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教師法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摘要如下:
一、明定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其學校教師代表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另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遴聘方式及相關事項等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為召集之期限,及校長不召集時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教評會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學校教師執行教評會委員職務時,所遺課務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