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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6-08-28 | 點閱數: 1141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
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
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
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
(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
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
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
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
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
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
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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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戰兢兢
戰戰,害怕的樣子;兢兢,小心謹慎的樣子。形容做事時戒慎惶恐的態度。與「兢兢業業」(註:業業,警惕小心的樣子 )類似。

隨機小語

滴水能穿石不是靠力,而是因為它不捨晝夜。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