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21日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暨本府111年1月10日府教學字第1110006700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防制校園霸凌概念,遭受或知悉欺凌行為應勇於拒絕並主動反映,可利用五大通報管道: (一)周圍的師長朋友(導師、家長、好同學或好朋友)。 (二)學校申訴電話或投訴信箱。 (三)縣市防制校園霸凌專線或投訴信箱。 (四)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 (五)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