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徵求護理師(或護士)臨僱人員一名
一、依 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職缺機關: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三、職 稱:護理師(或護士)臨僱人員(代理本校護士退休缺職務)
四、名 額: 1 名。
五、工作地點:本校健康中心。
六、待 遇: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代理非主管職務或雇員薪點標準表薪點 280。
七、僱用期限: 111年6月29(實際僱用日)起至新任護理師(或護士)報到前一日止。(期間若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八、資格條件:
(一)具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及執業登記證人員。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 26-1 及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九、工作內容:學校學生、教職員工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等護理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報名截止時間:自即日起至111 年6 月 24 日下午 4 時止。
十一、報名方式:報名時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 A4 格式依序裝訂),於 111年 6 月 24 日前(郵戳為憑)逕寄(送)至本校人事室。(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 903號,聯絡電話:03-8569088#15)*封面註明應徵約僱護理師職務.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四)護士(或護理師)執業登記證。
十二、甄選結果:111年6月29公告於本校網站,若無人報名則於報名截止日隔日重新公告。
十三、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未經錄用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其甄選資格及錄取資格,已發派令者,撤銷派令。如涉及刑責,移送檢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