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保相關法規:http://www.bot.com.tw/GESSI/Law/Pages/default.aspx
※ 申請給付之重點提醒:
1.養老給付: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
2.死亡給付:受益人有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給付。
3.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父母(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擇一報領)、配偶、未滿25歲子女。
4.失能給付:
(1)不採用診所證明:必須經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EX:洗腎前、換肝前、植物人、子宮切除、聽力喪失...等79項,請詳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惟同一器官同一失能等級只能申領一次。
(2)申請的時間點,請特別留意!!
案例一:肝臟失能需要換肝時可請領失能給付,但是換肝之後肝臟再度失能,無法重複申領給付;此外,器官移植前未領失能給付,器官移植後,功能已改善,不符合失能標準,亦無法申領給付。
案例二:女性年齡「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可請領失能給付。
案例三: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1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1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