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分別簡稱
    國小、國中)之編班,除依本準則辦理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訂定辦理
    方式,並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三、本縣國中小學生入學編班及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由各校依本準則及本
    補充規定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本府辦理之國民中小學基本學力檢核六年級
        成績高低順序以 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
        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
        辦理單位於開學前一日統一採公開抽籤方式,依班級缺額人數(
        已計算特教生應扣減班級人數)依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
        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於
        開學前一日統一採公開抽籤方式,依班級缺額人數(已計算特教
        生應扣減班級人數)依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
        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或依
        學期成績高低順序以 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
        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
        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四、國中小學生之編班依前點規定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
    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本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只編一
    班之學校免)。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
    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
    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
    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五、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
    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國中小應將
    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
    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六、各校應訂定相關教師迴避任教其子女之相關規定,若因學校型態或師
    資結構致無法避免者,其成績之評量應依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七、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再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
    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則依據教育部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
    日台國(一)字第0九四00二一六二一號函頒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
    班作業原則辦理。

八、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
    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
    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
        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
    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
    訂定計畫,並於開學後一週內函報本府備查。

九、依據本準則第九條之規定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
    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
    成果。國中三年級實施技藝教育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在學生自由
    參加選習原則下,得採跨班分組學習方式實施。

十、為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
    學習之精神與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學生家長會、親師活動及其
    他適當時機提供資訊予家長,以加強落實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宣導
    。

十一、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或校長辦
      學績效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
      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私立國中小違
      反本準則規定者,本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補充規定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