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關於銓敘部民國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以下簡稱105年5月9日令)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10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541598341號函辦理。(抄附原函及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各1份)。
二、查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又銓敘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銓敘部同意其得依前開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機關應主動提醒是類人員年資採計相關事宜,以維渠等權益;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惟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仍應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