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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6-11-28 | 點閱數: 903

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參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用語為「貪污瀆職案件」,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為「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本辦法為獎勵有效檢舉,擴大檢舉獎金之給與範圍,對於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雖有不同,惟對案件查獲有直接重要幫助者,亦基於鼓勵性質酌給獎金,而增訂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為健全肅貪法制,本基準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復為明確審核檢舉獎金給獎基準,係以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及犯罪人數計算,及增給獎金計算方式競合時,應採對檢舉人最有利之方式計算之,爰本基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基準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者,以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各項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獎金;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予其餘獎金,為杜爭議,爰為明文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明訂本基準以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事實經法院判決有罪之最重宣告刑為準。(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犯罪人數逾五人者,增給獎金二分之一,及增給獎金規定競合適用原則。(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五、增訂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例外給獎審核標準。(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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