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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6-12-20 | 點閱數: 1435

Q1:各級學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人員於「國定假日」放假之規定?


A1: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如:5月1日勞動節、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於當日應依法放假一天,與是否加保勞保無關。學校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如於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明定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調移的假日視為正常上班日。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請洽勞動部或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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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雁往返
魚雁皆指書信。用來比喻書信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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