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張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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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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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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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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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朱安聆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icnic@hl.gov.tw |
主旨: |
為辦理參加考試院「106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請於106年5月10日(星期三)前遴薦人員或團體報府審議,請查照。 |
一、 |
依據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管二字第10642179411號函辦理。 |
1、 |
積極資格: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2、 |
消極資格: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1)、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2)、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附件1) |
3、 |
次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4、 |
再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規定:「推薦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11條之款次,並核對其有無激勵辦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不得獲獎之情事。」(附件2) |
1、 |
本要點第2點:「....遴薦5年內具激勵辦法第11條傑出事蹟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拔....。」 |
2、 |
本要點第4點:「(第1項)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第2項)團體獎之參選對象,以2人以上成員組成者為限,並應冠以機關名稱參加選拔。」 |
(三) |
獎勵方式: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12月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20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30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送有關機關團體。 |
三、 |
審議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於106年5月10日(星期三)前遴薦人選或團體函報本府,經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考試院舉辦「106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
四、 |
獲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並檢附光面彩色2吋照片及相關附件(1式2份),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承辦人員電子郵件信箱(picnic@nt.hl.gov.tw)。(附件3)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瀏覽資訊:張琬琪(106/04/28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