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為提高聘僱人員結婚意願,間接促進生育率,並考量國內醫師養成教育之特殊性,爰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