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張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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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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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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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在任公立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是否需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
重點摘要:
銓敘部100.05.31.部退三字第1003371923號
-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如係於公立學校任職,即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者。
- 如其所代理之職務,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即屬前開本部 100年 5月 3日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自應依前開退休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
- 所稱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若屬編制內護理人員短期請假時之臨時性短期代理,且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不相當,即非屬上開規定應限制之範圍。
銓敘部100.09.02.部退三字第1003422855號
- 各機關(構)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期間未逾 1個月者,非屬本部前開 100年 5月 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 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 6個月為限;超過 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