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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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07016621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相關附件。2、活動海報。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辦理「108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22日臺教社(四)字第1070142553A號函辦理。 |
二、 | 徵件期間:自107年9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止。 |
三、 | 活動表揚對象: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法人組織、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
四、 | 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
(一) | 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
(二) | 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
(三) | 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深遠。 |
(四) | 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
五、 | 本活動採推薦方式辦理,其相關資訊請至本活動網站https://108nativelanguage.weebly.com/或本部終身教育司「電子布告欄」網頁瀏覽。 |
六、 | 檢附相關附件及活動海報1份,請協助廣宣及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