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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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7017541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人事總處原函。 |
主旨: | 重申規定,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70050451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 |
副本: |
瀏覽資訊:張琬琪(107/09/06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