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千慧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2 電子信箱:ponyfee@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702127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意見表。2、1071023銓敘部書函。 |
主旨: |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宜否增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請於107年10月29日前惠示卓見並回傳意見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7年10月23日部法三字第1074657844號書函辦理。(抄附原書函1份) |
二、 | 請各機關學校於107年10月29日前,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回傳本府承辦人(無則免復),俾憑彙整。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瀏覽資訊:張琬琪(107/10/26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