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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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2025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教育部書函。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針對學校首長適用相關規定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人(一)字第1070177455號書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請明訂貴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本府決定,以為周妥。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瀏覽資訊:張琬琪(107/11/06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