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壹組貳一字第10700099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請查照。
有關本規則本次修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
(三)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四)差勤屬各機關首長人事管理權限,所屬同仁請假應由機關就業務情形及個案狀況予以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