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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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70238732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071129人事總處來函。 |
主旨: |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再進用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1月28日總處組字第1070057167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前經本府於107年11月28日以府人任字第1070235906A號函轉知,銓敘部歷次函釋與107年11月26日函釋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銓敘部107年11月26日函釋未合部分,亦應依銓敘部函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瀏覽資訊:張琬琪(107/11/30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