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件,摘要: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如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之董事會職務,係依私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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