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B號令
茲夫妻同時育有2 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 任及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 規定:「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 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 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