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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歐陽志昌 - 教務 | 2019-02-14 | 點閱數: 95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文廷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22
電子信箱:bomber0910@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30967號
速別: 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_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訪問教師計畫1)

 

主旨: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訪問教師計畫」1 份,請貴校及所屬教師踴躍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2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12862號函辦理。
二、 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鄉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三、 有關旨揭計畫內容,摘要如下(餘詳見附件):
(一) 計畫期程: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
(二) 申請資格:
1、 受訪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或具有特殊需求之學校,得提出申請。
2、 教學訪問教師:一般地區學校正式教師教學年資滿6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曾獲全國性、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
(2)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地方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3)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二位以上教師者。
(4)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並經地方政府推薦者(須提出具體教學事蹟)。
(三) 獎勵及補助:
1、 教學訪問教師:補助交通費,連續服務滿二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2、 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之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3、 受訪學校:補助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及教學訪問教師住宿之相關補助。
四、 本案申請時程:
(一) 受訪學校:即日起至108年3月4日止。
(二) 教學訪問教師:即日起至108年3月14日止。
五、 請有意申請本計畫之學校或教師,將申請表核章後,於期限前逕寄(送)達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
六、 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
(一) 連絡電話:07-8060505#1202。
(二) 電子信箱:kehsin99@gmail.com、nkuht01@gmail.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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