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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9-04-15 | 點閱數: 994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地址:10452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承辦人:楊上慧 
電話:02-2585-7528分機310 
傳真:02-2585-7559 
電子信箱:nftu@nftu.org.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 全教總字第1080000095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ATTCH2.docx)

 

主旨: 全教總與所屬地方工會將於下周一(4月15日)上午,由各工會代表先行至立法院陳抗,未來將視情勢決定是否有進一步動作,敬請轉知學校全體教師,共同關注教師法修法動態,請查照。
說明:  
一、 行政院版教師法修訂草案於3月7日公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初步檢視至少有四大修訂將引發重大爭議,分別是降低教評會教師比例(草案第9條第3項)、大專教師期限內未升等資遣(草案第27條第4款)、強制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草案第32條第11款)、寒暑假到校日數由中央訂之(草案第35條)。
二、 此次教師法修法的目的是強化「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但卻大幅增加了教師解聘、不續聘的事由,且賦予校長在解聘、不續聘教師時,可以增加「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外聘委員,讓教師代表少於二分之一。當初《教師法》在訂定教評會未兼行政教師的比例時,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載有立法理由為:「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教師聘任、停聘或不續聘等涉及教師工作保障事項,並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經選舉產生,且其組成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1/2,避免擁有行政權力者加以控制利用。」修法版本未慮及此,反而讓擁有行政權力者得以加以控制利用教評會,改變了教評會比例,聘進公正人士並無法解決問題,況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公正的標準何在,決定的機制何在,並未受到檢驗。教師法修法通過之日,即是校園民主黑暗之日開始。
三、 目前教師法修法排程,確定下周一(4月15日)及星期三(4月17日)進行立院詢答。目前全教總與各地方所屬工會已經決定下周一(4月15日)上午,由各工會代表先行至立法院陳抗,未來將視情勢決定是否有進一步動作,敬請學校所有教師,共同關注教師法修法動態。
四、 敬請加入全教總Line@,掌握教師法修法動態。

 

正本: 全國各級學校、全國各級學校教師會(請學校代轉)
副本: 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新竹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臺東縣教師職業工會、澎湖縣教師職業工會、連江縣教師職業工會、金門縣教師職業工會、臺灣教育產業工會、本會

 

理事長 張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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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怨自艾
艾,割草,比喻改正;原指悔恨自己的錯誤,自己改正。現在多指自責悔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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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