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9月16日府教終字第1080210074號函辦理。
二、日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新增及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電動自行車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以上者,可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可罰新台幣300元、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可處新台幣1,800元至5,400元。敬請同仁應選用合格之電動自行車,並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以維護行車安全。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