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為,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
· 教師於上下班途中,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愛默生(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