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約聘僱人員、兼行政教師
當事人赴大陸地區1個星期前填具「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赴陸行程表簽會相關處室,經一層簽准同意後,送人事室留存。
二、赴陸人員應於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交由人事室留存。如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儘速向人事室反映。
三、檢附附件:
(一)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二)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
四、參考法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三)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四)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