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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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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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設字第10900219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1090021911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高中(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12184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
三、 | 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請向校內教職員工生宣達。 |
四、 | 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來函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