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請同仁踴躍發揮愛心,現金繳給出納周小姐代收。 |
二、 | 收款期限:自即日起至105年7月20日中午12點止。 |
三、 | 由出納將所募款項以學校名稱為匯款人,匯入下列縣府捐助專戶,並將捐獻人員造冊1份(格式如附件),併同匯款單影本逕送縣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彙整統計:戶名:花蓮縣政府捐助臺東受災專戶匯款銀行: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18-001005057 |
四、 | 另依財政部90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透過機關彙總捐贈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機關學校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詳細資料請逕至內政部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