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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6-07-19 | 點閱數: 1109
  1. 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2. 分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
  3.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
  4. 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
  5. 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
  6. 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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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洋興嘆
比喻因能力不足而自嘆不如或感到無可奈何。與「無可奈何」義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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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就是金錢,拿來投資,不要拿來浪費。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