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擔任本土語文教學及推動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獎勵計畫
109年5月25日府教課字第1090099396號函頒佈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56473B號令「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
二、目的
為鼓勵本縣中小學教育人員參與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提升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對本土語文之學習興趣,並鼓勵教師發展本土語文教學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之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者及推動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獎勵對象
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之國中小學編制內之教師(含代理教師)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者及推動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
四、奬勵標準
(一) 教育人員部分
1.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師
(1)通過基礎級或初級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嘉獎2次。
(3) 通過中高級以上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記功1次。
2.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師
(1)通過初級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嘉獎2次。
(3) 通過中高級以上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年者,記功1次。
3.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教師
(1)通過初級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嘉獎2次。
(3) 通過中高級以上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時間滿一學年以上者,記功1次。
4.以上授課教師得請學校將其列為期末優良教師提報獎勵之參據。
(二)學校行政人員部分
1.當學年度本土語文課程由上述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 文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含校長)核予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以鼓勵學校相關人員推動本土語文之努力。
2.當學年度本土語文課程由上述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 文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含校長)核予小功1次2人、嘉獎2次2人,以鼓勵學校相關人員推動本土語文之努力。
五、獎勵申請及程序
符合獎勵標準者,由學校承辦單位填具敘獎申請表(附件一、二)並於次年度 8月 31 日前函報教育處敘獎。符合獎勵標準者如已調至他校,由原服務學校申請。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簽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