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2.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