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8268號函辦理。
二、 旨揭警察機關發現少年學生實施兒少性剝削、性騷擾、跟蹤騷擾案件,且同屬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 2 條所示偏差行為時,將依現行教警合作機制製作偏差行為通知書,並以密件方式通報教育單位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俾對於兒少進行最佳處遇。
愛默生(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