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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6-09-21 | 點閱數: 1323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佘菀育
傳真:03-8462780
電話:03-8462860*265
電子信箱:snake9002020@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1765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復屏東縣政府所詢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參加各級政府辦理各類甄試活動,得否依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5條之規定核予公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7218號函辦理。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7項,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七、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
三、 復依本辦法第5條之立法意旨,請假辦法之公假規定,係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已有核給公假之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亦明定公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定辦理,僅勞工請假規則未有核給公假之規範,爰參考前開規定,明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核給公假之條件。
四、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之立法意旨,所定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例如職訓局所辦之證照考試。至高普考試因與職務無關不得為給予公假之事由。
五、 有關所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參加各級政府辦理各類甄試活動,得否依據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核予公假一節,參酌前開教師請假規則針對「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相關例示,爰本辦法第5條所指「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應以該考試是否有助於契約進用教保員持續任職於該職務,並有助於教保服務事務之推動為原則,例如職訓單位所辦之證照考試等。至各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員甄選或公職考試等,因與職務無關,不得為給予公假之事由。
 
正本: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



 瀏覽資訊:張琬琪(105/09/2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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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作氣
意指作戰時擊第一通鼓,戰士們最能鼓足勇氣。後比喻做事時要趁著剛開始時的勇氣去做才容易成功。與「打鐵趁熱、一氣呵成」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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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成就不平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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