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12月4日原民綜字第1040066898號公告辦理。
二、按上開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均放假一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復查行政院勞委會(現為勞動部)100年1月31日勞動2字第1000130052號令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其應放假1日之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四、旨揭放假日期亦公開資訊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apc.gov.tw/portal/index.html)首頁「最新消息」及「歲時祭儀放假日專區」,歡迎民眾自行下載參閱。
五、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之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