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5年11月22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5003281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05年10月19日接獲民眾電話反映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學校體育課移至室內進行,可加強宣導建議辦理方式(如運動欣賞課程等)。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業訂定「因應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建請加強宣導,共同維護學生健康(如既有可實施體育課程或身體活動之室內空間,於同時段不足供各體育課程或身體活動班級使用時,建議部分班級之體育課調整改授運動知識或運動欣賞課程等)。
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