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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幼兒園 | 2016-05-31 | 點閱數: 1399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縣各鄉(鎮、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不利條件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者。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五條  不利條件幼兒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應全數錄取;如該園該班登記人數競額時,依下列順序錄取: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四)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二足歲者。

符合前項同一款次之順序者有數人,而錄取至該款次產生競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六條  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比例及增聘輔導人力之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第七條  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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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入膏肓
古代醫家指心尖脂肪為膏,心臟和隔膜之間為肓,認為膏肓之間為藥力所不能達到之處。句指病重到了無法醫治的地步;也比喻事態嚴重到無法挽回的程度。同「藥石無功」、「無可救藥」、「沈痾難起」(痾,病)。

隨機小語

只要能培一朵花,就不妨做做會朽的腐草。

魯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