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縣各鄉(鎮、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不利條件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者。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五條 不利條件幼兒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應全數錄取;如該園該班登記人數競額時,依下列順序錄取: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四)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二足歲者。
符合前項同一款次之順序者有數人,而錄取至該款次產生競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六條 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比例及增聘輔導人力之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第七條 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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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