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94390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為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教育部提供以下意見,請參考據以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以協助懷孕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一) 入學資格: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二) 修業期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三) 缺課及成績考核: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四) 休學年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國民教育階段不適用)。
(五) 請假規定: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給假之假別,請參考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明訂學生得請之假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