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縣府113年4月15日府警少字第1130061954B號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46之1條及第 49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二、邇來本縣校園暴力案件頻傳,且少年間衍生之暴力情事, 由案內少年之友人拍攝影片後,未經馬賽克或為其他防護 措施即上傳至 FB 社團或公眾媒體平臺,致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除其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外,尚有影響當事少年健康身心發展或引起其他少年模仿風潮之虞。
三、 有關暴力影片之拍攝、散布(轉傳)及播送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46之1條及第49條第1項第11 款之情形,請各校強化宣導是類法治觀念。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4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之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4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