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1月6日府教學字第1130220307號函。
二、利用旨揭資訊結合課程及多元活動加強宣導「依托咪酯」等有害身心健康物外觀態樣與罰則。
三、重申內政部警政署「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通報資料表」,倘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時,應立即通知教育處並彙整相關資訊於知悉後72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
:::
網站快譯通
防治霸凌專區
![]() |
資訊報修
[ more... ]
資訊相關
[ more... ]
網站計數
| 總計: | |
| 平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