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六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
以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特訂本要點。
二、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一至二 人。(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至三人。
(三)教師代表一至五人。
(四)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一至二人。(至少一人。)
(五)學生代表0至一人。(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聘任學生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本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國民小學為學生獎勵管教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校申評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