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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秀英 - 總務處 | 2025-12-17 | 點閱數: 16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2月16日府教體字第1140248019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如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等4類經濟弱勢學生。

三、補助寒假期間「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活動」明定有提供午餐(不含早、晚餐)或「未到校」之午餐費,請視需要協助之日期提出申請。

四、補助期間:115年1月26日至115年2月13日,共計15天(不包含六日)

五、請各班導師協助調查有申請需求之學生,並於12月19日(五)前繳回調查表至總務處,無申請者亦請繳回

六、本次以製發餐券之形式執行,限當日兌領80元之餐食(超過80元須自補差額),餐券隔日作廢。

七、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亦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查重複補助者應予繳回。

八、請主動關懷貧困學生用餐問題,協調縣府社會處協助;建立經濟弱勢學童轉介輔導清冊,追蹤列管,依主動發現、馬上關懷、有效協助、輔導轉介等積極措施,結合社會資源,擬訂相關計畫,協助學童安心就學,以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早、晚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