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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4年9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6600063號函、本府114年11月28日府教體字第1140236974號函及花蓮縣體育會115年4月7日花縣體錦字第1150000130號函辦理。 |
| 二、 | 本縣全面實施游泳教學課程,並依花蓮縣115年度辦理國民 中小學學生游泳及自救能力課程相關說明辦理,原則上規劃 每位學生每年能上8次(16節),並學會符合各年級學生應具備 游泳及自救能力基本指標,惟每年補助經費不足,造成學生 游泳課程次數減少,影響基本能力學習成效及通過率,為改 善此情形,並於教學現場上落實明確分級課程,有效掌握學 校學生游泳能力進度,並大幅度提升通過率,奠定學生完善 基礎游泳能力。 |
| 三、 | 另學校於實施學生游泳課程時,應由具游泳專業之合格體育 授課教師進行游泳教學,惟在校內師資不足下需聘請協同教 學人員協助游泳教學,非取代學校教師原有之教學工作,爰 此為提升授課人員(含體育教師及協同教練)具備教學知能情 形辦理旨案師資培訓計5場次,以彌補校內及外聘師資不足 與提昇學生游泳相關課程之教學安全,請貴校務必指派人員 參加旨案師資培訓及守望員培訓計畫,說明如下: |
| (一) | 師資培訓: |
| 1、 | 第一場次及第五場次:辦理提升游泳教學能力課程,請 貴校務必指派1人以上未具游泳專業之合格教師(含體育 教師或其他有意願教師)擇一場次參加。 |
| 2、 | 第二場次、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分北中南區辦理基本游泳能力指標暨檢核課程,計2場次,請各校務必指派1人以上授課人員(含體育教師及協同教練)擇一場次參加。 |
| (二) | 守望員培訓:計2場次,請各校務必指派1人以上人員擇一 場次參加。 |
| 四、 | 參加培訓對象如下: |
| (一) | 115年度獲補助游泳教學經費之學校。 |
| (二) | 協助游泳教學之體育教師、協同游泳教學師資。 |
| (三) | 未具游泳教學能力之中小學體育教師。 |
| (四) | 游泳教學師資不足之學校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 |
| (五) | 對游泳教學有興趣之中小學教師(學校家長志工)。 |
| (六) | 對游泳教學有興趣之退休中小學教師及游泳喜愛人士等。 |
| 五、 | 完成師資培訓之教師得擔任學生游泳課程及體驗活動之協同 教學人員,並實際投入教學;完成守望員培訓之教師得擔任 游泳池守望員,並建立守望員制度,共同協助救生員維護游 泳池安全。 |
| 六、 | 旨案師資培訓相關資訊如下: |
| (一) | 辦理時間及地點: |
| 1、 | 第一場次:115年5月5日至5月8日,下午19時至21時( 4天/每天2小時),地點:東華附小游泳池,辦理游泳教 學增能提升課程。 |
| 2、 | 第二場次:1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至17 時30分,地點:玉里國小游泳池,辦理南區游泳能力指 標檢核動作示範課程。 |
| 3、 | 第三場次:1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至17 時30分,地點:瑞美國小游泳池,辦理中區游泳能力指 標檢核動作示範課程。 |
| 4、 | 第四場次:115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至17 時30分,地點:東華附小游泳池,辦理北區游泳能力指 標檢核動作示範課程。 |
| 5、 | 第五場次:115年5月11日至6月5日,下午19時至21時( 20天/每天2小時),地點:東華附小游泳池,辦理游泳教學教練能力課程。 |
| (二) | 報名日期: |
| 1、 | 第一、二、三、四場次:即日起至115年5月1日(星期五)下午17時止。 |
| 2、 | 第五場次:即日起至1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7時 止。 |
| (三) | 報名方式:於上述報名期限內逕至師資培訓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FTm1MDX99wojfuea7 )線上報名。 |
| 七、 | 旨案守望員培訓相關資訊如下: |
| (一) | 講習時間: |
| 1、 | 第一場次:115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13時至下午 17時(4小時)。 |
| 2、 | 第二場次:115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3時至下午 17時(4小時)。 |
| (二) | 講習地點:東華附小游泳池。 |
| (三)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5年5月1日(星期五)下午17時 止。 |
| (四) | 報名方式:於上述報名期限內逕至守望員培訓報名網址( https://forms.gle/Cv4yDfKva8ajVFoA6 )線上報名。 |
| 八、 | 本案若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黃耀霆(電話 :8462860轉364)或計畫聯絡人花蓮縣體育會水上休閒運動 委員會曾煥堯主任委員(電話:0928-594460)。 |
| 九、 | 檢附游泳與自救師資培訓計畫及游泳池守望員培訓計畫(含 課程表)供參;並請同意核予公(差)假登記;惟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請於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